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03,訴,1657,201508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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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657號
原 告 祭祀公業法人台北市闕月晏
法定代理人 闕進益
訴訟代理人 陳雅珍律師
被 告 李周招治
兼受告知人 陳勝誠
陳勝仁
紀陳月雲
蕭雅溱
陳葉青
陳怡如
陳怡良
陳湘緹
陳王儷靜
陳泓翔
陳品方
陳勝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地上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 年9 月7 日下午2 時,在本院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二、請原告就確認訴之聲明第二項,是否仍有一併請求之必要,如是,則是否應先辦理繼承登記始得為塗銷,又是否得由所有權人辦理塗銷,另請提出原告於辦理法人合併後之土地確實包括系爭土地之相關證明文件,並得據以行使系爭土地之權利之法律依據,或是否已辦理變更登記,亦請提出最新土地謄本,如法定代理人有異動,亦請一併陳報。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筱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彭品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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