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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849號
上 訴 人 陳慶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秀娟間請求解除契約等事件,上訴人對
於民國104 年7 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玖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肆仟柒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舒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芝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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