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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醫字第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陳雨薇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行政院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台北榮民總醫院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對於民國107 年9 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聲明範圍內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貳佰伍拾柒萬玖仟壹佰零陸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叁萬玖仟捌佰壹拾叁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佳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劉雅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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