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03,重訴,440,20170525,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440號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黃偉政
訴訟代理人 王寶輝律師
複 代理人 黃文祥律師
段陶喻律師
陳明隆律師
被 告 謝柏林
被 告 朱錦市 ○○○市○○區○○路000號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古富祺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筠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芝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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