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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676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定方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黃淑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壹仟捌佰柒拾叁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按月以新臺幣陸佰元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陸萬肆仟伍佰零陸元,及其中新臺幣貳拾肆萬元,自民國一百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九.八八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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