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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686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代 理 人 沈士弘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威丞實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呂依庭
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李鴻昱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李嘉茵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麗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佰陸拾叁萬肆仟捌佰叁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四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三.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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