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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38號
債 務 人 熊望伸即熊清煬即熊克勳
代 理 人 黃俊六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件二所示之生活限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
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項前段、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102年度消債更字第141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乙份(見本院卷第4頁)在卷可稽。
又債務人任職於升心靈純素食小吃,擔任廚師,每月確有固定收入乙情,亦有升心靈純素食小吃出具之在職證明書(見本院卷㈠第231 頁)附卷足憑,堪認屬實。
再觀諸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第1期至第72期,每期清償債務金額新臺幣(下同)9,000 元,還款期限為6 年,總清償金額為648,000 元,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受清償比例8.09% 。
經本院審酌下列情事,認其條件已盡力清償,且核屬適當、可行:㈠查債務人經本院裁定開始更生,除薪資收入外,名下尚有車牌號碼00-0000 之汽車乙輛及坐落雲林縣崙背鄉○○段000地號土地及門牌號碼雲林縣崙背鄉○○村00鄰0 號建物(未辦保存建物)(下稱系爭不動產),此有債務人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在卷足稽(見本院卷㈠第210 頁)。
惟上開牌照號碼PU-8409 之汽車牌照業已於95年5 月16日辦理註銷(見本院102 年度消債更字第141 號,下稱聲請更生卷第63頁),是上開車輛應無殘值。
另系爭不動產雖經神碟國際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鑑定總值560,000 元,惟上開鑑定報告載明本案標的位處偏僻及建物老舊且面積過小與債務人無坐落基地土地持分,依正常情形研判除特定人外,一般市場人士購買意願低,導致本案標的變價不易(見本院卷㈠第290 至335 頁),又債務人陳稱系爭不動產係因父親過世而繼承,有五名兄弟姊妹共同繼承,目前借名登記於債務人名下,之後仍應返還應繼分於其他繼承人等語(見本院卷㈠第206 頁反面消債事件筆錄所載)。
本院審酌系爭不動產位處偏僻變價不易,且債務人是否持有全部所有權仍有爭議,而更生方案之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受償總額648,000 元,仍高於上開財產現值。
又債務人之聲請前2 年間可處分所得為260,000 元(見聲請更生卷第50頁),扣除必要支出258,000 元後,餘額為2,000 元,亦低於上開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受償總額。
從而,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償總額並無過低,其權益已受保障。
㈡債務人自104 年3 月起任職於升心靈素食小吃,擔任廚師,每月薪資23,000元,此有升心靈純素食小吃出具在職證明書及債務人薪資入帳存摺影本(見本院卷第207 至208 頁、第231 頁)在卷可佐。
而債務人現居住於雲林縣斗六市,其所列更生方案履行期間每月必要支出14,000元,扣除農保及健保費1,097元,餘12,903 元供個人消費性支出,與內政部公布104 年度台灣省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為10,869元相當,堪認未逾一般人之生活程度,應屬合理。
而債務人每月生活費用既未逾一般人之生活程度,則其如何分配其各項生活支出,自應由債務人視具體情形彈性運用,本院應予以尊重。
㈢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立法目的,係為使不幸陷入經濟困境之人得以清理債務、重建生活,並在清理過程中能保有符合人性尊嚴之最低基本生活,是債務人之還款能力應以債務人目前確能獲得之實際收入作為履行更生方案之基礎。
本院審酌債務人將其每月薪資收入23,000元,扣除上開必要生活支出14,000元後,剩餘之9,000 元全數用於履行更生方案還款,足認債務人確已盡清償之能事。
三、綜上所述,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核屬已盡力清償,且無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3條及第64條第2項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應以裁定認可該更生方案。
並依同條例第62條第2項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如附件二所示之限制。
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民 事 庭 司法事務官 何淑媛
附件一:更生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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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更生方案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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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認可裁定確定之翌月起,每1月為1期,共72期。 │
│2.每期在10日給付,每期清償新臺幣(下同)9,000 元。債權人分配金│
│ 額如下貳每期可分配金額欄位所示。 │
│3.債務總金額:8,014,327 元 │
│4.清償總金額:648,000元 │
│5.總清償比例:8.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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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更生清償分配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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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債 權 人 │債權金額 │每期可分配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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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129,573 │ 146 │
├──┼──────────────┼─────┼───────┤
│ 2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151,098│ 2,416 │
├──┼──────────────┼─────┼───────┤
│ 3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461,010 │ 5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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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臺灣中小企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 246,664 │ 277 │
│ │公司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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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548,759│ 1,73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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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386,672 │ 4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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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1,253,641│ 1,4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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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83,819 │ 4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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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380,267 │ 4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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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18,828 │ 133 │
├──┼──────────────┼─────┼───────┤
│11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618,338 │ 694 │
├──┼──────────────┼─────┼───────┤
│12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335,658 │ 37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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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 計 │ 8,014,327│ 9,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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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補充說明 │
│一、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各債權人詢問還款方式,並依│
│ 期履行。如債權人為金融機構,債務人得以書面請求最大債權金融│
│ 機構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 │
│二、更生方案如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
│三、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發生,致債務人遲延給付,應許延緩一期給│
│ 付,但履行期應順延一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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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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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
├─────────────────────────────────────┤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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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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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 │
├─────────────────────────────────────┤
│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 │
├─────────────────────────────────────┤
│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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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
├─────────────────────────────────────┤
│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
├─────────────────────────────────────┤
│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
├─────────────────────────────────────┤
│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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