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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70號
債 務 人 何依縈即何麗玉
代 理 人 何乃隆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件二所示之生活限制。
理 由
一、按法院得將更生方案之內容及債務人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通知債權人,命債權人於法院所定期間內以書面確答是否同意該方案,逾期不為確答,視為同意;
同意及視為同意更生方案之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過半數,且其所代表之債權額,逾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總債權額之二分之一時,視為債權人會議可決更生方案。
又更生方案經可決者,法院應為認可與否之裁定;
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第60條第1項、第2項及第62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102 年度消債更字第173 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乙份(見本院卷㈠第4 頁)在卷可稽。
又本件更生程序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何麗櫻、何重欽、黃金泉、台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力興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有本院民國104 年4 月20日公告之債權表附卷足稽【見本院卷㈡第39至41頁】。
而債務人所提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及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業經本院於104 年7 月23日通知上開債權人於文到10日內以書面確答是否同意,復有本院104 年7 月23日士院俊民司流103 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70號函及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㈡第128 至151 頁】。
其中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表示同意;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表明不同意,而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何麗櫻、何重欽、黃金泉、台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力興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逾期不為確答同意與否,依首揭規定,應視為同意。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具狀表明比照最大債權銀行即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意見即視為同意。
其中同意及視為同意之債權人人數為二十一分之十四,其債權額佔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總債權額75.88%。
基此,依本條例第60條第2項規定,應視為債權人會議可決更生方案。
再觀諸債務人所提上開更生方案無本條例第63條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另並依上開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相當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施婉慧
附件一:更生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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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更生方案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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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認可裁定確定之翌月起,每1月為1期,共72期。 │
│2.每期在15日給付,每期清償新臺幣(下同)36,055元。債權人分配金額│
│ 如下貳每期可分配金額欄位所示。 │
│3.債務總金額:10,338,377元 │
│4.清償總金額:2,595,960 元 │
│5.總清償比例:25.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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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更生清償分配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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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債 權 人 │債權金額 │ 每期可分配金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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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87,961 │1,0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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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455,235 │1,58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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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362,314 │1,26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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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732,966 │2,5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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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台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364,104 │1,2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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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622,884 │5,6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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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1,048,761 │3,65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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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427,571 │1,49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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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189,232 │6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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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435,099 │1,5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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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268,873 │9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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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力興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461,996 │1,6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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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78,465 │1,3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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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黃金泉 │302,400 │1,0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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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73,651 │9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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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即│347,370 │1,211 │
│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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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112,174 │39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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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709,653 │2,4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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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57,668 │5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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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何麗櫻 │400,000 │1,39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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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 │何重欽 │1,000,000 │3,48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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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 計 │10,338,377│36,0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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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補充說明 │
│一、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各債權人詢問還款方式,並依期│
│ 履行。如債權人為金融機構,債務人得以書面請求最大債權金融機構│
│ 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 │
│二、更生方案如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
│三、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發生,致債務人遲延給付,應許延緩一期給付│
│ ,但履行期應順延一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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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更生及清算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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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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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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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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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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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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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
├────────────────────────────────────┤
│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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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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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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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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