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78號
債 務 人 黃柏凱
代 理 人 吳茂榕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件二所示之生活限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
債務人無固定收入,更生方案有保證人、提供擔保之人或其他共同負擔債務之人,法院認其條件公允者,亦同;
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項、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向本院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102 年度消債更字第154 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乙份(見本院卷第4 頁)在卷可稽。
又債務人確有薪資之固定收入,亦有債務人提出102 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影本在卷足憑(見本院卷第201 頁)。
再觀諸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債務人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月起,以1 個月為1 期,共72期,每期清償新臺幣(下同)3 萬4,649 元,總清償金額249 萬4,728 元,清償成數為33.47 %。
本院經審酌下列情事,認其條件核屬債務人已盡力清償:㈠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債務人除每月薪資所得外,別無其他財產。
另債務人聲請更生前2 年間可處分所得115 萬5,648 元,扣除必要支出71萬5,200 元後,餘額為44萬448 元,遠低於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受償總額249 萬4,728 元,是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受償金額不致過低。
㈡債務人居住於台北市大同區,每月收入依債務人103 年6 月份至104 年5 月份以及年終獎金薪資單計算為5 萬4,649 元,每月必要支出2 萬元,扣除非消費性支出之扶養費5,600元,其個人每月必要支出為1 萬4,400 元,尚低於內政部公布台北市104 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標準1 萬4,794 元,是債務人每月個人生活費用顯未逾一般人之生活程度,應屬合理。
另債務人陳報更生方案履行期間每月支出父母扶養費共5,600 元,債務人父母並無收入,育有四名子女,債務人父母扶養費共5,600 元,均未逾上開台北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之債務人應負擔比例數額,有債務人父母102 、103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家族系統表在卷可證﹙見本院卷第274 至275 頁、第277 至278 頁,見本院102 年度消債更字第154 號卷第105 頁﹚,亦屬合理。
而債務人每月生活費用既未逾一般人之生活程度,則其如何分配其各項生活支出,自應由債務人視具體情形彈性運用,本院應予以尊重。
㈢至債權人主張清償成數過低,按更生方案係以債務人自力所能獲得之現有之資力作為履行之基礎,前已敘明,則清償成數亦非認可更生方案之唯一標準。
經審酌債務人之上開每月固定收入扣除個人必要生活支出後,餘額3 萬4,649 元( 計算式:54,649-20,000=34,649 ) ,已將該餘額全數用以清償債務,足認其確已盡最大之誠意償債。
三、綜上所述,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核屬已盡力清償,且無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3條及第64條第2項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應以裁定認可該更生方案。
並依同條例第62條第2項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如附件二所示之限制。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蕭筑云
附件一:更生方案(單位:新臺幣/元)
┌───────────────────────────────┐
│壹、更生方案內容 │
├───────────────────────────────┤
│1.自債務人收到認可裁定確定證明書之次月起,每1 個月為1 期,共6 │
│ 年72期,每期於每月15日清償3 萬4,649 元,各債權人每期分配金額│
│ 如下列貳、每期分配金額欄所示。 │
│2.更生方案如1 期未履行,視為全數到期。有不可歸責於己事由發生,│
│ 致債務人遲延給付,應許延緩1 期給付,但履行期應順延1 期。債務│
│ 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各債權人詢問還款方式,並依期履行│
│ 。如債權人為金融機構,債務人得以書面請求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辦理│
│ 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 │
│3.債權總金額:745萬3,590元。 │
│4.總清償金額:249萬4,728元。 │
│5.總清償比例:33.47﹪。 │
├───────────────────────────────┤
│貳、更生清償分配表 │
├──┬──────────────┬──────┬──────┤
│編號│債權人 │ 債權金額 │每期分配金額│
├──┼──────────────┼──────┼──────┤
│ 1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458,601 │ 2,132 │
├──┼──────────────┼──────┼──────┤
│ 2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27,508 │ 1,058 │
├──┼──────────────┼──────┼──────┤
│ 3 │澳盛( 台灣) 商業銀行股份有限│ 592,558 │ 2,755 │
│ │公司 │ │ │
├──┼──────────────┼──────┼──────┤
│ 4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66,646 │ 775 │
├──┼──────────────┼──────┼──────┤
│ 5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1,036,089 │ 4,816 │
│ │公司 │ │ │
├──┼──────────────┼──────┼──────┤
│ 6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97,721 │ 1,849 │
├──┼──────────────┼──────┼──────┤
│ 7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83,957 │ 5,039 │
├──┼──────────────┼──────┼──────┤
│ 8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445,775 │ 2,072 │
├──┼──────────────┼──────┼──────┤
│ 9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438,473 │ 2,038 │
├──┼──────────────┼──────┼──────┤
│ 10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599,733 │ 2,788 │
├──┼──────────────┼──────┼──────┤
│ 11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529,501 │ 2,461 │
├──┼──────────────┼──────┼──────┤
│ 12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 477,028 │ 2,217 │
│ │公司 │ │ │
├──┼──────────────┼──────┼──────┤
│ 13 │黃明傳 │1,000,000 │ 4,649 │
├──┼──────────────┼──────┼──────┤
│ │合計 │7,453,590 │ 34,649 │
└──┴──────────────┴──────┴──────┘
附件二:更生及清算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
│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
├────────────────────────────────────┤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
├────────────────────────────────────┤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
├────────────────────────────────────┤
│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 │
├────────────────────────────────────┤
│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 │
├────────────────────────────────────┤
│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
├────────────────────────────────────┤
│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
├────────────────────────────────────┤
│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
├────────────────────────────────────┤
│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
├────────────────────────────────────┤
│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