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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拍字第184號
聲 請 人 謝福吉
相 對 人 郭瀚中
上列當事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於103 年8 月28日所為之裁定依職權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理由二關於「新臺幣( 下同) 7700萬元」之記載,應更正為「新臺幣( 下同) 770 萬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
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
前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
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第239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施婉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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