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03,婚,348,20150807,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婚字第348號
原 告 吳進銓
被 告 徐水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7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鄭光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雅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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