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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家訴字第41號
聲 請 人 林筑苡
相 對 人 林金加
訴訟代理人 唐秋月
相 對 人 林家買
林雪蘭
林家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聲請人聲請補充判決,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民事訴訟法第233條雖有明定。
但聲請補充判決,須以訴訟標的之一部,裁判有脫漏之情形為限。
二、聲請意旨略以:伊於民國103 年12月30日已具狀將兩造與訴外人公同共有之坐落臺北市北投區關渡段533 之5 、533 之6 、588 、588 之1 及589 等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追加為訴請分割之標的,詎本院於104 年6 月5 日宣示之判決,竟漏未對系爭土地予以裁判,爰依法聲請為補充判決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雖於103 年12月30日具狀追加系爭土地為訴請分割之標的(見本院卷一第218 頁),惟經本院於104 年5月19日言詞辯論時,闡明系爭土地係兩造與訴外人所公同共有而無從在本件中予以分割後,聲請人已當庭表示不請求分割系爭土地等語(見本院卷貳第33-34 頁),足見其已撤回對於裁判分割系爭土地之請求。
準此,本院上開判決查無脫漏之情形,聲請人求為補充判決,顯無理由,不應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6 日
家事庭 法 官 郭躍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李華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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