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03,智,9,20151026,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智字第9號
上 訴 人 台灣愛立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馬志鴻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慧訊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履行契約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 年8 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陸佰叁拾玖萬貳仟玖佰捌拾元,應徵裁判費新台幣玖萬陸仟伍佰肆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如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欣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劉雅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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