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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簡上字第44號
上 訴 人 柯永章
參 加 人 柯學文
被 上訴人 吳進明
陳怡亘
陳青平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進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 年8 月18日下午4 時,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 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 法 官 王伯文
法 官 施月燿
法 官 陳筱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彭品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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