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03,訴,1093,20150831,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093號
上 訴 人 賀鈞美即賀金蓮
被 上訴人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亮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 年7 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叁佰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陸仟零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瓊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弘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