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03,訴,1167,201510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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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16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馬正杰
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王菱君間減少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 年9 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對於其敗訴提起第二審上訴,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8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8,2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筱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彭品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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