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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234號
上 訴 人 李寶儀
訴訟代理人 薛進坤律師
複代理人 游正曄律師
被 告 姜甯云
訴訟代理人 劉大正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 年8 月6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62萬8,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 萬2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忠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沈育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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