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03,訴,1593,201508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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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593號
上 訴 人 羅景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何抱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104年7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拾肆萬陸仟捌佰伍拾柒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叁仟玖佰柒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月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卓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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