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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650號
原 告 施東垂
訴訟代理人 施東木
被 告 楊皓翔(即林銀春之承受訴訟人)
訴訟代理人 林大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 年8 月27日下午4 時20分許,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絲鈺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郭如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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