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03,訴,1766,201510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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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766號
上 訴 人 葉溫阿淑
葉健一
葉健全
葉健弘
葉天賜
葉和西
葉王麗月
葉文蒂
葉文慈
葉健華
葉大華
柯碧珠
葉健智
葉健德
葉雅鈴
葉根生
馬襄慧
馬襄玲
馬襄明
馬襄睿
張靜貞
張禎文
張禎容
張竹貞
葉美代
黃文傑
黃文俊
黃文秀
黃文娟
葉美玲
游岱恆
葉明智
葉燕華
葉華蓉
葉富美
葉秀峰
葉秀清
康葉嫦娥
袁葉榮
譚淑芬
譚淑芳
譚淑媛
葉瑪琍
葉惠美
葉千惠
葉李玉顏
葉惠姬
葉惠媛
葉惠姚
葉惠玲
葉沈金鳳
葉志純
葉心美
葉志誠
葉志宏
葉鄭雪女
葉文儒
葉惠貞
葉惠雯
吳洪春滿
吳大衛
吳秉庭
吳美惠
吳恩惠
吳慈惠
陳吳翠琴
吳文玲
江寶成
江鴻文
江鴻英
沈葉碧完
林自謙
汪春雨
汪明福
潘葉碧玉
被上訴人 羅建能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 年8 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伍萬肆仟零陸拾玖元,逾期未補正,即以裁定駁回。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具狀補正上訴理由。

理 由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價額繳納裁判費,並以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441條第1項第4款分別定有明文。

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上訴理由除外),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諸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3項自明。

經查,本件上訴聲明內訴訟標的之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53萬1623元(計算式:276.99平方公尺×民國103 年度公告土地現值2 萬5500元×上訴人應有部分1/2 =353 萬162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 萬406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予駁回。

又上訴人所提出之上訴狀,亦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

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關於命補繳裁判費及提出書狀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琬婷
附件
上訴理由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
㈡關於前款理由之事實及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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