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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554號
上 訴 人 方增德
被上訴人 方增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 年7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萬陸仟壹佰捌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邱光吾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郁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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