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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741號
原 告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華宗
訴訟代理人 邱瀚霆
張修齊
傅金銘
被 告 陳麗鄉
黃喬偉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郭承昌律師
黃喬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04 年9 月3 日下午4 時許,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絲鈺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郭如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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