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勞訴字第13號
原 告 周世琅
方亮宏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秀怡律師
被 告 新加坡商安華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雿璋(Joseph Sung)
訴訟代理人 黃蓮瑛律師
楊智全律師
徐穆儀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原告2 人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8 萬1,784 元,惟查,原告周世琅、方亮宏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分別核定為1,061 萬4,744 元、579 萬6,699 元,分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萬5,456 元、5 萬8,420 元,共計應徵裁判費16萬3,876 元,原告2 人僅繳納裁判費8 萬1,784 元,尚欠8 萬2,092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2 人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陳燁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蔡秉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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