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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169號
原 告 基隆皇冠大樓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黃士豪
原 告 黃福來
吳進財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豪杉律師
被 告 李建樑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程翠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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