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03,重訴,304,2015081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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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304號
上 訴 人 韓若璽
即 被 告
被 上訴人 信義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
即 原 告
法定代理人 周俊吉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房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 年6 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仟玖佰玖拾捌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貳拾捌萬壹仟柒佰叁拾陸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絲鈺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郭如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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