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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551號
原 告 陳正光
訴訟代理人 謝維仁律師
被 告 簡盛隆
訴訟代理人 郭鐙之律師
簡維能律師
複代理人 諶亦蕙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 年7 月16日下午3 時4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絲鈺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郭如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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