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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8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東龍國際實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道光
被上訴人
即 被 告 尤正行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 年7 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陸佰貳拾壹萬壹仟伍佰玖拾肆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拾叁萬貳仟壹佰零肆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程翠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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