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04,亡,51,201508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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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亡字第51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代 理 人 邱獻民
上列聲請人因宣告失蹤人張有文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對失蹤人張有文(男、民國0 年0 月00日出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失蹤前籍設新北市○○區○○里○○路0 段000 巷0 弄0 號)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

該失蹤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揭示於法院公告處或資訊網路之日起柒個月內,向本院陳報現尚生存,如不陳報,本院將宣告其為死亡。

無論何人,凡知該失蹤人之生死者,均應於上開期間內,將其所知之事實,陳報本院。

理 由

一、按失蹤人失蹤滿7 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

又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3年後,為死亡之宣告。

民法第8條第1 、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據新北市汐止區戶政事務所函稱,失蹤人張有文為民國0 年0 月00日出生,於100 年12月28日因行方不明經警方列為失蹤人口,迄今業已屆滿失蹤人得為死亡宣告之法定期限,因失蹤人無利害關係人為其聲請死亡宣告,爰依民法第8條第2項規定由檢察官為死亡宣告之聲請等語,並提出新北市汐止區戶政事務所函、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函附之失蹤人口系統資料報表、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新北市榮民服務處函、臺北市殯葬管理處函、新北市政府殯葬管理處函、內政部移民署中外旅客入出境紀錄查詢作業、新北市汐止區公所函、歷年戶籍資料影本、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矯正簡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三親等資料查詢結果、票據信用資訊連結作業、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資料、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法務部健保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紀錄、高額壽險資訊連結作業等件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失蹤人張有文為民國0 年0 月00日出生,於100 年12月28日列為失蹤人口,迄今生死不明已逾3 年,且查無入出境、全民健康保險、財產所得、刑案紀錄、生存及死亡相關資料等情,業據提出上開資料為證。

再經本院函查結果,衛生福利部並無張有文之死亡資料檔案,復查無張有文住居原戶籍地即新北市○○區○○路0 段000 巷0 弄0號及入出境、投保勞工保險、全民健康保險等資料,其最近7 年無申報綜合所得稅或受他人申報為扶養親屬之紀錄,相關遊民收容處所無張有文之收容資料及處理紀錄,亦無申領護照紀錄,其業經通報為失蹤人口,尚未尋獲等情,此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104 年7 月8 日新北警治字第1041262900號函附之失蹤人口系統資料報表、財政部北區國稅局104 年7月8 日北區國稅汐止綜徵字第1042226838號函、臺北市政府警察局104 年7 月8 日北市警防字第10436609600 號函附之失蹤人口系統資料報表、衛生福利部104 年7 月14日衛部統字第1040018911號函、內政部移民署104 年7 月15日移署資處鈺字第1040081187號函、新北市政府社會局104 年7 月14日新北社助字第1041291016號函、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104 年7 月14日健保北字第1041039975號函、臺北市政府社會局104 年7 月17日北市社工字第10440934500 號函、勞動部勞工保險局104 年7 月15日保費資字第10460211290 號函、外交部領事事務局104 年7 月20日領一字第1045128202號函、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104 年7 月28日新北警汐刑字第1043346935號函附之訪查報告等在卷可參。

綜上,堪認聲請人之主張為真實,其聲請核與首開法條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末按法院准許宣告死亡之聲請者,應公示催告。公示催告,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失蹤人應於期間內陳報其生存,如不陳報,即應受死亡之宣告。

凡知失蹤人之生死者,應於期間內將其所知陳報法院。

家事事件法第156條第1項及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應公告之;

公告應揭示於法院公告處、資訊網路及其他適當處所,法院認為必要時,並得命登載於公報或新聞紙,或用其他方法公告之;

陳報期間,自揭示之日起,應有6 個月以上,但失蹤人滿百歲者,其陳報期間,得定為自揭示之日起2 個月以上。

亦有同法第156條第3項準用第130條第3項至第5項規定可參。

本件既經准許對失蹤人張有文為死亡宣告之公示催告,本院自應依上揭規定,將本公示催告揭示於法院公告處及資訊網路,並定陳報期間為7 個月,爰分別裁定如主文第2 、3 項所示。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15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7 日
家事庭 法 官 陳文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周玉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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