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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再字第7號
再審原告 陳長宏
再審被告 郭秀琴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本院民國103年8月20日本院103年度重訴字第176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審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再審之訴,應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訴訟標的金額繳納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定有明文,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再審原告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年6月29日裁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裁定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4年7月8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而再審原告迄104年8月3日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可佐,其再審之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謝佳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鄭伊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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