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04,司促,1128,201501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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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12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劉欣欣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肆仟柒佰柒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七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玖仟壹佰伍拾叁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七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伍仟零壹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三.七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玖仟零伍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七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仟壹佰叁拾伍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七、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八、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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