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04,司促,1133,2015012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13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范胡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薇如即即食樂小吃店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蔡昕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仟陸佰肆拾陸萬壹仟零玖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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