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04,司促,11567,201508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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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156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中榮民總醫院嘉義分院
法定代理人 鄭紹宇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趙利軍即韓磊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韓磊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叁仟壹佰伍拾伍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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