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04,司促,1161,2015012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16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雅彬
代 理 人 謝明璇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駱信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柒萬柒仟壹佰叁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肆拾陸萬壹仟伍佰零柒元,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九.八二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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