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04,司促,11700,2015080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170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嘉奬
代 理 人 陳怡君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進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貳仟叁佰伍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二十二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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