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211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謝可莉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李如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捌萬壹仟陸佰玖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104 年度司促字第12110 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李如婷、謝│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
│ │81698 │可莉 │2月21日起 │ │八三 │
│ │元 │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李如婷、謝│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81698 │可莉 │3月2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謝可莉於民國101 年間至民國102 年間邀 同債務人李如婷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高中
以上學生就學貸款】3 筆,共計新臺幣8 萬1,698
元整。並約定自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後(休學或
退學)滿一年之日起,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
,共分144 期。倘借款人不依約償還本息時,除自
逾期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對應付未
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
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
,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謝可莉自就讀學校完成後,並未依約履行 ,尚欠本金新臺幣8 萬1,698 元整及如附表所載之
利息、違約金未償,爰依前訂借據約定借用人有任
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借款即視為
全部到期。另債務人李如婷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
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釋明文件:放款借據影本一份,釋明文件另寄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