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04,司促,12326,2015081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232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蔡德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壹仟伍佰捌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零壹佰肆拾壹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二十八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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