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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234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何宥嫺即何佩欣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壹仟貳佰柒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伍萬捌仟壹佰壹拾陸元,自民國九十八年五月二十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九八計算之遲延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遲延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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