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04,司促,12365,2015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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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236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代 理 人 柯仲宜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神農本草事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曾令揚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曾㨗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美金柒萬壹仟壹佰貳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七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四.○一六計算之利息;

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八.○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美金陸萬壹仟玖佰陸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二十四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四.○一七計算之利息;

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八.○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連帶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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