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04,司促,12371,2015081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237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代 理 人 王耀賢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高玉蓓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張淑慧

一、債務人高玉蓓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壹萬零壹佰肆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四.二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若債權人對債務人高玉蓓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張淑慧向債權人為給付,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