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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238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謝思義即謝鵬飛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謝思明即謝鵬飛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柒萬壹仟肆佰伍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陸萬肆仟零捌拾玖元,自民國八十四年四月二十八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七計算之利息;
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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