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04,司促,12412,201508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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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241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林嘉翔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程妙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貳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本件債權清償期為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三十日,是債權人請求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起至一百零四年一月三十日止之利息部分之聲請自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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