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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241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黃冠鈞
代 理 人 范值誠律師
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曾曉村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督促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同法第5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住於福建省金門縣,非本院轄區,本院對之無管轄權,又聲請人聲請狀所載債務人臺北市士林區之住所,亦查無居住事實,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違背前揭專屬管轄之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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