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04,司促,12482,201508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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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248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陳振霖
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周文德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督促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又請求將來給付之訴,以有預為請求之必要者為限,得提起之,民事訴訟法第246條固有明文,惟該法條係規定於民事訴訟法第2 編第1 章之第1 審通常訴訟程序中,並非同法第1 編之總則規定,且於民事訴訟法第6 編督促程序中亦無準用之明文,故非訟事件性質之督促程序應無適用之餘地。

經查,依本件聲請狀及所附借據影本內容,聲請人對相對人之債權所約定清償期限為民國108 年3 月3 日,其債權尚未屆清償期,聲請人於期前聲請,核屬將來給付之請求,依上開說明,不得依督促程序逕向相對人請求給付。

本件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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