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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250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王柏傑即王志通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捌萬肆仟壹佰零伍元,及其中新臺幣叁拾柒萬捌仟貳佰肆拾貳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三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貳萬柒仟伍佰捌拾叁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叁萬貳仟捌佰柒拾陸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四.九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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