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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268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明賢
代 理 人 游嘉祿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洪秋貴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明忠
一、債務人洪秋貴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仟壹佰叁拾貳萬肆仟叁佰壹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若債權人對債務人洪秋貴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陳明忠向債權人為給付,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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