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04,司促,12690,201508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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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269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程星豪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炫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貳拾肆萬陸仟陸佰肆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五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柒拾柒萬壹仟玖佰伍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三.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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