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04,司促,12696,201508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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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269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太平洋崇光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晴雯
代 理 人 曾士權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全球一動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薇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九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一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陸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七、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陸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八、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九、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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