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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274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靖恩即林明展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伍萬貳仟捌佰貳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玖仟玖佰捌拾貳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按延滯第一個月(內)須給付新臺幣叁佰元,延滯第二個月須給付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須給付新臺幣伍佰元之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林靖恩即林明展於民國( 下同) 86年9 月25日向聲請人請領信用卡使用,依約定債務人得於該信
用卡特約商店刷卡消費或向指定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
預借現金。但應於次月繳款日前向聲請人清償,逾期
應自墊款日起至清償日止,依適用利率計算利息( 其
利率之適用,於104 年8 月31日前,按年息利率百分
之19.71(日息萬分之5.4)計算,於104 年9 月1 日後,按年息利率百分之15( 日息約萬分之4.1)計算) ,並依帳單週期收取違約金,惟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
以三期為上限,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為:當期( 月) 繳
款發生延滯時,計付違約金300 元;連續2 個月發生
繳款延滯時,第2 個月計付違約金400 元,連續3 個
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3 個月計付違約金500 元。有
預借現金者則應另給付依照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3.
5%加上新臺幣100 元計算之手續費。
(二)詎債務人自請領信用卡至91年1 月17日止共消費簽帳新臺幣49,982元整未按期給付,迭經催討無效,依法債務人自應負給付責任,並應給付自104 年8 月3 日
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及違約金(即逾期手續費)。故
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貴院就前項債權,
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
釋明文件:信用卡申請書影本及應收帳款明細表影本,容後補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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