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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284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二加一文理補習班
法定代理人 郭美惠
一、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對相對人即債務人林淮溱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茲限債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一) 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二) 提出債權證明文件。
(三) 相對人即債務人林淮溱之最新個人戶籍謄本(記事欄勿 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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