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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84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天下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正昆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天廈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正昆
上 列
共同代理人 黃國榮
上 列
共同代理人 趙鵬華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淡水站前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俞梅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天下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清償新臺幣壹拾捌萬捌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遲延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天廈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清償新臺幣叁拾壹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遲延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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